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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开商初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汪贞梅、丁建雄与丁建雄、查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贞梅,丁建雄,查金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开商初字第598号原告:汪贞梅。被告:丁建雄。被告:查金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汪贞梅诉被告丁建雄、查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贞梅和被告查金萍已经因六合彩赌博被公安机关刑事处罚,被告提出该笔借款为六合彩赌博资金,现经被告申请,原告同意,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汪贞梅的起诉。若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林宇琼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蒋 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