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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耿民初字第00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于亮亮与XX、李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亮亮,XX,李楠,徐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沭耿民初字第00511号原告于亮亮,居民。委托代理人陆启同,沭阳县耿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XX,居民。被告李楠,居民。被告徐鑫,居民。原告诉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受理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高维胜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陆启同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XX与被告李楠系夫妻关系。被告XX、李楠于2014年11月28日向原告借款26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5年6月1日,被告徐鑫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现借款已到期,原告索款无着,请求判令被告XX、李楠归还原告借款26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被告徐鑫对被告XX、李楠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三被告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8日,被告XX、李楠向原告于亮亮借款26000元,被告徐鑫提供保证担保,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主要内容为:“今借到于亮亮人民币现金贰万陆仟元整(¥26000.00),定于2015年6月1日归还,借款人:XX、李楠,担保人:徐鑫,2014.11.28”。借款到期后,被告XX、李楠未向原告还款,被告徐鑫亦未主动承担保证责任。原告于亮亮持据索款未果,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XX、李楠向原告于亮亮借款,系自然人之间借贷现金,成立民间借贷合同关系,该合同依法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向被告XX、李楠提供借款,被告XX、李楠在借款到期后不予归还,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徐鑫为被告XX、李楠借款提供保证,但未约定保证的方式,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原告主张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本院对原告请求被告XX、李楠共同归还借款及利息、被告徐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案件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李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于亮亮借款本金26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6月2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徐鑫负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1390元,由三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8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帐号:46×××80)。代理审判员  高维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巧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法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23.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9.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