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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执字第002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孙永亮与方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永亮,方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执字第00210-1号申请执行人孙永亮,男,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个体户,住阜阳市颍州区文峰办事处白衣桥居委会西巷。被执行人方彪,男,1979年2月7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个体户,住阜阳市颍州区香格里拉小区。孙永亮与方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的(2014)州民一初字第031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2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财产举证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方彪暂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因被执行人方彪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州民一初字第0310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昌俊审判员  杨占伟审判员  谭宏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