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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执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林口县农村信用社与徐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执字第118号申请执行人林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姚刚,男,理事长。被执行人徐彬,男,汉族,职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林商初字第572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生活困难,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延期还款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林口县人民法院(2014)林商初字第5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永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昱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