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执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光明,邢光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溧执字第322号申请执行人兰光明,男,1940���12月26生,汉族。被执行人邢光海,男,1975年11月8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溧民初字第29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原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庆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飞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