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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执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光明,邢光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溧执字第322号申请执行人兰光明,男,1940���12月26生,汉族。被执行人邢光海,男,1975年11月8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溧民初字第29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原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庆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飞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