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沙民特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罗荣勋、罗康儿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荣勋,罗康儿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民特字第24号申请人罗荣勋,男,197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罗康儿,男,194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罗荣勋要求宣告被申请人罗康儿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中,申请人罗荣勋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要求撤回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向法院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罗荣勋撤回要求宣告被申请人罗康儿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审判员  陶瑞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江 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