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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执民字第11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许明援与吴继回、黄李洁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许明援,吴继回,黄李洁,张碧霞,黄兆进,谢增统,陈雪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1123-2号申请执行人许明援。被执行人吴继回。被执行人黄李洁。被执行人张碧霞。被执行人黄兆进。被执行人谢增统。被执行人陈雪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苍南法院(2015)温苍商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继回、黄李洁、张碧霞、黄兆进、谢增统、陈雪蕾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依法作出裁定,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谢增统、陈雪蕾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振兴大厦1503室房屋一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登记在被执行人谢增统、陈雪蕾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振兴大厦1503室房屋一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执行员  侯百战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吴新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