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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道法民初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原告熊某某、蒋某某诉被告何某某、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蒋某某,何某某,陈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法民初字第549号原告熊某某,男,汉族,农民,湖南省道县人。原告蒋某某,男,汉族,农民,湖南省道县人。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波,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某,女,汉族,农民,湖南省道县人。被告陈某某,男,汉族,农民,湖南省道县人。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原告熊某某、蒋某某诉被告何某某、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熊某某、蒋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某、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92元,减半收取1246元,由原告熊某某、蒋某某负担。审 判 员 何 明 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