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执恢字第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陈蒙与天津市德福利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蒙,天津市德福利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恢字���0191号申请执行人陈蒙,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崔志平,天津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雪珍,天津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市德福利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区榕苑路6号北楼西201室。法定代表人宫慧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会生,该单位员工。委托代理人梁磊,该单位员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蒙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德福利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的高新区劳仲案字(2014)第48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陈蒙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高新区劳仲案字(2014)第485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全喜审判员  陈振平审判员  郭继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建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