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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高新执字第3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罗前与喻长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前,喻长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绵高新执字第331-1号申请执行人罗前,男,汉族,生于1971年3月24日,住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被执行人喻长彬,男,汉族,生于1971年10月15日,住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前与被执行人喻长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罗前与被执行人喻长彬于2015年6月3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喻长彬自愿以其所有的川BXX0**号汽车以评估价548300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所有,以清偿所欠申请执行人的部分借款本息(该车辆在银行的按揭贷款本息及欠担保公司的费用335815.37元由申请执行人罗前代为偿还,所剩余额部分清偿所欠申请执行人的部分借款本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从2015年7月14日起被执行人喻长彬所有的川BXX0**号汽车所有权归申请执行人罗前所有。二、申请执行人罗前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该车辆的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袁福林二0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邓怡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