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行终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王凝翠诉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岳阳派出所治安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凝翠,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岳阳派出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沪一中行终字第2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凝翠。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岳阳派出所。法定代表人***,所长。委托代理人***。上诉人王凝翠因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并行政赔偿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5)松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8日公���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凝翠,被上诉人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岳阳派出所(以下简称:岳阳派出所)的负责人朱良一、委托代理人李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4年10月17日上午7时50分许,王凝翠至本市松江区某村某号楼下,对正要上班的王凝翠原工作单位领导A乘坐的小轿车进行拦截,讨要说法。A告知其反映相关问题可至单位信访窗口,车辆驾驶员B也对其进行规劝,但王凝翠仍执意拦住车辆,不让行驶。随后,B拨打110报警。民警至现场后口头传唤王凝翠至派出所接受调查。王凝翠至岳阳派出所后,在办案区内情绪激动,谩骂民警。民警将其控制在椅子上让其冷静。后王凝翠起诉至原审法院,请求确认岳阳派出所故意打伤王凝翠的行为违法;判令岳阳派出所赔偿王凝翠花费的医疗费用人民币314.50元。原审认为,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由���下五个要件构成:1、侵权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2、侵权行为必须是在行使行政职权中发生的行为;3、致害行为必须是违法的;4、必须存在法定的侵权事实;5、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本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岳阳派出所具有对公民的报警案件依法及时查处的法定职权和职责。王凝翠因与A发生争执冲突而被报警,岳阳派出所在接警后,民警将王凝翠口头传唤至岳阳派出所处进一步调查,其执法目的及执法程序并无不当。王凝翠称因对方报警后王凝翠由岳阳派出所民警带至派出所内又被民警致伤,但是,经原审法院调查,无法认定岳阳派出所民警有致伤王凝翠的事实,故王凝翠的诉讼请求缺乏证据证明。现王凝翠起诉请求判决确认岳阳派出所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行政赔偿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难以支持。原审法院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王凝翠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凝翠负担。王凝翠不服,上诉至本院。上诉人王凝翠上诉称:在处理上诉人上访一事过程中,被上诉人岳阳派出所的工作人员***采取打头、戳额头以及捏手等方式打伤上诉人,有验伤通知书、检验情况记录等证据为证。被上诉人工作人员执法过程中打伤上诉人,应由被上诉人予以赔偿。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岳阳派出所辩称:2014年10月17日7时50分许,上诉人王凝翠至案外人A住处,拦截A乘坐的车辆,向A反映情况,不让车辆行驶。被上诉人民警接报警后到场处理,口头传唤上诉人至被上诉人处调查。在传唤及调��过程中,被上诉人工作人员未对上诉人实施侵害,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所受伤害系被上诉人工作人员所致,也不能证明被上诉人在上述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上诉人提出的赔偿请求无事实依据。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本案中,上诉人王凝翠请求确认2014年10月17日被上诉人岳阳派出所工作人员执法过程中打伤上诉人的行为违法,并请求判令被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工作人员确于上诉人所述时间履行治安管理行政职责,处理上诉人涉嫌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一事,但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工作人员在上述执法过程中有打伤上诉人的违法行为,而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也未反映其工作人员存在上述违法行为,故对上诉人请求确认违法及行政赔偿的主张,本院均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王凝翠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王凝翠负担(已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瑶华代理审判员 刘智敏代理审判员 姚佐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