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1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杜丽宏与侯宗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1939号原告杜丽宏。委托代理人陈金波,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宗胜。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丽宏诉被告侯宗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丽宏以双方已于庭外和解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丽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杜丽宏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洪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