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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执仲字第001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赵XX与陕西XX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中执仲字第00138-1号申请执行人赵XX。被执行人陕西XX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X。法定代表人邵XX,该公司经理。赵XX与陕西XX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调字(2015)第45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XX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XX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一、向申请执行人赵XX返还购房款及损失20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从2012年4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二、承担案件仲裁费12756元及本案执行费5358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行人在银行有存款33642元整,该存款已通过强制执行扣划至法院账户。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赵XX对此现状不持异议,赵XX亦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执仲字第0013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达西审 判 员  张建社代理审判员  李 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冰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