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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民初字第3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金永学与吴国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永学,吴国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3766号原告金永学,男,198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吴国卿(曾用名吴喜增),男,33岁,汉族,市民,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永学诉被告吴国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永学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永学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永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包仕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 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