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民初字第3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金永学与吴国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永学,吴国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3766号原告金永学,男,198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吴国卿(曾用名吴喜增),男,33岁,汉族,市民,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永学诉被告吴国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永学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永学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永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包仕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 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