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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终字第07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李扬朝与徐连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71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徐连生,男,1951年7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洋(徐连生之女),1979年12月3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扬朝,男,1987年2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卜春雨,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连生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197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徐连生于2015年7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连生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连生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34元,由李扬朝负担64元(已交纳),由徐连生负担7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至原审法院),反诉案件受理费176元,由徐连生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55元,由徐连生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蔚林代理审判员  何江恒代理审判员  赵胤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贯志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