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执字第00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陈明与安徽氢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安徽氢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全执字第00689号申请执行人:陈明,男,1978年10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安徽氢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经济开发区经二路1-8号。法定代表人:涂永隆,该公司总经理。本院立案执行的陈明申请执行安徽氢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全劳人仲裁字(2015)62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晋圣军审 判 员 杨明瑜代理审判员 徐志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沙沙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