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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民二初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史爱梅与赵大丑、史新梅、史福梅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爱梅,赵大丑,史新梅,史福梅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二初字第00128号原告史爱梅,女,汉族,1964年2月5日,住焦作市解放区。委托代理人许治然,河南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大丑(又名史爱琴),女,汉族,1966年7月15日生,住焦作市马村区。第三人史新梅,女,汉族,48岁,住焦作市山阳区。第三人史福梅,女,汉族,45岁,住焦作市山阳区。原告史爱梅诉被告赵大丑、史新梅、史福梅继承纠纷一案,原告史爱梅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爱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元,减半收取91元,由原告史爱梅承担。审判员  崔广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振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