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鼎民初字第1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福鼎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挺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鼎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挺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鼎民初字第1508号原告福鼎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鼎市。法定代表人苏忠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淑晶,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丽娟,该公司副客服主管。被告徐挺洁,女,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现住浙江省温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鼎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挺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鼎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鼎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4元,减半收取13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晨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蔡平心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