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执复议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杨静静与杨春生等民间借贷纠纷复议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静静,杨春生,徐可,徐志杰,杨嘉羲,徐加友,鲁化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执复议字第00005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杨静静,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固镇县,现住安徽省固镇县。申请执行人:杨春生,男,196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徐可,女,200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系杨静静女儿,住址。被执行人:徐志杰,男,200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系杨静静长子,住址。被执行人:杨嘉羲,男,201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系杨静静次子,住址。被执行人:徐加友,男,194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鲁化兰,女,195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徐加友之妻,住址同上。申请复议人杨静静不服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5)固执异字第0000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认为,杨静静名下的保险金应属杨静静的财产,但是杨静静作为被执行人,并不是案外人,应当按执行通知书等有关规定偿还借款,杨静静至今未履行义务,扣划杨静静名下的保险金并无不当,故杨静静执行异议申请不成立。裁定驳回杨静静的执行异议。申请复议人杨静静称,25万元保险收益金属杨静静自身的债权,固镇县人民法院无权执行,且执行程序违法,剥夺了杨静静及三个孩子的基本生活保障,应予以纠正。请求:撤销固镇县人民法院(2015)固执异字第00005号执行裁定、(2014)固执字第0078-3号执行裁定。本院查明:杨春生与杨静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固镇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5日作出(2013)固民一初字第00731号民事判决,判令杨静静偿还杨春生45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判决生效后,杨春生于2013年12月23日以杨静静为被执行人向固镇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固镇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4年1月17日向杨静静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并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2014)固执字第0078-3号执行裁定,扣划被执行人杨静静、徐可、徐志杰、杨嘉羲、徐加友、鲁化兰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保单号为XXXXXXXXXXXXXXX的保险金25万元以及该保险金收益。2015年4月28日,杨静静以固镇县人民法院(2014)固执字第0078-3号执行裁定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固镇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2015年6月2日,固镇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固执异字第00005号执行裁定,驳回杨静静的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固镇县人民法院(2015)固执异字第00005号执行裁定,违反法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固镇县人民法院(2015)固执异字第00005号执行裁定,发回该院重新审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丰年代理审判员 张树兵代理审判员 许 翔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汤雅南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查执行异议或者复议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指令重新审查的执行异议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审查。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发回重新审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且执行行为可撤销、变更的,应当同时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