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2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与宁波塞福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慈溪市川一器件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293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代表人:余志强。被执行人:宁波塞福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群芳。被执行人:慈溪市川一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员飞。被执行人:徐央群。被执行人:徐群芳。被执行人:徐佰万。被执行人:赖浓秀。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商初字第244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塞福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慈溪市川一器件有限公司、徐央群、徐群芳、徐佰万、赖浓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案执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5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实现债权费用30000元、保全费5000元,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47040元,执行费52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2939号案的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治军代理审判员 陈凌锋代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施淑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