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商初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赵忠勇与马慧娟、马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忠勇,马慧娟,马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灌云县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拟稿纸文书种类民 事 判 决 书发文编号(2015)灌商初字第00160号承办单位民二庭核稿签发拟稿打印校对份数(2015)灌商初字第00160号原告赵忠勇,居民。委托代理人王贵平,江苏震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慧娟,居民。被告马歧,居民。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原告赵忠勇与被告马慧娟、马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7月6日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贵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慧娟、马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6月10日,被告马慧娟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向原告借款25万元,期限为2014年6月10日至2014年8月9日,月利率15‰,由被告马歧提供担保。原告按约定将借款交付被告后,被告在借款期限届满后一直未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另外,被告马慧娟尚欠原告以前的借款利息34000元至今未支付。原告现起诉要求被告马慧娟支付以前的借款利息34000元、两被告马慧娟、马歧连带归还借款本金25万元及该笔借款相应的二月利息7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被告马慧娟、马歧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0日,原告赵忠勇与被告马慧娟对既往25万元借款自2014年3月起至2014年6月10日的借款利息结算,确认被告欠利息34000元,对该利息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同日,双方对既往借款25万元重新签订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14年6月10日至2014年8月9日,月利率15‰。被告马歧为上述借款向原告赵忠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借款本、息等,未约定保证期间。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归还上述欠款。上述事实,有原告部分庭审陈述及原告举证的借款合同、借据、欠条各一张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因两被告放弃质证权利,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赵忠勇与被告马慧娟、马歧于2014年6月10日签订的借款保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马慧娟未按约定的期限与利率向原告履行归还借款本息的义务,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被告马歧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依法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原告要求两被告连带返还借款本金25万元及二月利息的诉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马慧娟给付本金25万元自2014年3月起至2014年6月10日的借款利息34000元,因借款利息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部份不受法律保护,对原告该诉求予以部份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慧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赵忠勇借款人民币2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5万元,分别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从2014年3月1日起计算至2014年6月10日止;按月利率15‰自2014年6月11日计算至2014年8月10日止;二、被告马歧对被告马慧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如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670元,原告负担470元,二被告负担5200元,公告费300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670元,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 员长 冯继辉人民陪审员 姜有逊人民陪审员 孙千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海峰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依照本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