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4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马×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4941号原告马×,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被告杨×,女,1965年4月2日出生。其他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马×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永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