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茌民一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茌平县菜屯镇崔营村民委员会与黄恒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茌平县菜屯镇崔营村民委员会,黄恒军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179号原告:茌平县菜屯镇崔营村民委员会,住址:茌平县菜屯镇崔营村。法定代表人:宁广泉,村委会主任。被告:黄恒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茌平县菜屯镇崔营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黄恒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茌平县菜屯镇崔营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茌平县菜屯镇崔营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苏学军人民陪审员  胡士彦人民陪审员  马秀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