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商保字第4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南坊支行与马宁、马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南坊支行,马宁,马勇,陈晓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保字第427-1号原告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南坊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南坊办事处。负责人陈磊,行长。被告马宁。被告马勇。被告陈晓东。本院在审理(2014)临兰商初字第430号原告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南坊支行与被告马宁、马勇、陈晓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6月2日作出(2015)临兰商保字第42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告马宁、马勇、陈晓东价值55万元的财产一宗。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马宁、马勇、陈晓东价值55万元的财产一宗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史运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