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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民初字第03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洪英与王经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英,王经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初字第03385号原告张洪英,居民。被告王经学,居民。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洪英与被告王经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洪英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经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20元,减半收取8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成刚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芸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