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02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2388号原告张某,居民。被告范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玉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纪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