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执字第2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汤郑良与吴伦安、张利娟、吴华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执字第270-1号申请执行人汤郑良,男,1967年7月29日生,汉族,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吴伦安,男,1981年6月5日生,汉族,周宁县人,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被执行人张利娟,女,1982年12月26日生,汉族,周宁县人,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被执行人吴华福,男,1974年10月14日生,汉族,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申请执行人汤郑良与被执行人吴伦安、张利娟、吴华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3)嘉民一(民)初字第275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华福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周宁县支行营业部存款41232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雄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珠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