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立保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平邑金太阳公司诉中山市八洲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平邑金太阳纸业有限公司,中山市八洲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立保字第605号申请人:平邑金太阳纸业有限公司,地址:平邑县银花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郑伟,经理。被申请人:中山市八洲贸易有限公司,地址:中山市南区永安二路三号。法定代表人:黄则,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平邑金太阳纸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山市八洲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中山市八洲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保全40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中山市八洲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元。二、查封申请人平邑金太阳纸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轿车,即雷克萨斯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鲁Q×××××。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广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