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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执民字第7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浙江昌宏工贸有限公司、周刚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浙江昌宏工贸有限公司,周刚强,王莺,武义飞龙五金电器有限公司,武义天威电机有限公司,浙江圣太工贸有限公司,武义利洁日用品有限公司,永康市锃泰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浙江至尊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73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责人:方舟。委托代理人:朱宇亮、金志海(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浙江昌宏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志强。被执行人:周刚强。被执行人:王莺。被执行人:武义飞龙五金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刚强。被执行人:武义天威电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刚强。被执行人:浙江圣太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宇钦。被执行人:武义利洁日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宇钦。被执行人:永康市锃泰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春巧。被执行人浙江至尊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申请执行浙江昌宏工贸有限公司、周刚强、王莺、浙江武义飞龙五金电器有限公司、武义天威电机有限公司、浙江圣太工贸有限公司、武义利洁日用品有限公司、永康市锃泰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浙江至尊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5110997.35元,执行费52955元,合计人民币5163952.35元。本院作出的(2014)杭江商初字第11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2015年2月26日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的车辆,但因未实际查扣,故无法处置,另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向本院提交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734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赵振祥人民陪审员  李 艳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王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