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赵民一初字第00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孟建峰与沈永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建峰,沈永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赵民一初字第00375号原告孟建峰。被告沈永健。原告孟建峰与被告沈永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助理审判员陈炜彤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建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永健经合法传唤未能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5月18日被告借原告现金30000元,当时言明三个月偿还,利息按月息3分计算,被告给原告写有借条证明。借款到期后原告曾多次找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被告总以暂时没钱偿还为由推诿,至今拒不偿还原告借款,故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现金30000元及利息12000元。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未答辩。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以下证据:1、提交被告书写证明一份,证明被告借原告30000元整。被告未出庭没有质证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整,并打欠条。至今仍未偿还原告借款。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可,被告应履行还款义务,偿还原告30000元人民币。原被告双方在书面证明中未约定利息计算方式及还款期限,故对原告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沈永健给付原告孟建峰借款30000元人民币。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被告沈永健负担200元,原告负担22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炜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建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