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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遂民初字第00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徐所与被告徐四民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所,徐四民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民初字第00515号原告徐所,男,汉族,住遂平县。被告徐四民,男,汉族,住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所与被告徐四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所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所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所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徐所负担。审判员 郜 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熊晓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