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执民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厂支行与杭州亚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杭州宇坤物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厂支行,杭州亚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杭州宇坤物资有限公司,杭州权坤钢铁有限公司,王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拱执民字第1058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厂支行。负责人:王炳明。委托代理人:陈伟杭、张磊,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杭州亚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艳。被申请人杭州宇坤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如德。被申请人杭州权坤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张庆。被申请人王艳。本院立案执行申请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厂支行与被执行人杭州亚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杭州宇坤物资有限公司、杭州权坤钢铁有限公司、王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4)杭拱半商初第17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次排查,被申请人存款余额不足,且均下落不明。因被申请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杭拱执民字第105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科贵审判员 刘 琰审判员 洪 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厉素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