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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陈兵与张燕秋、张书玲婚约财产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兵,张燕秋,张书玲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839号原告陈兵,男,汉族。被告张燕秋,女,汉族。被告张书玲,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兵诉被告张燕秋、张书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兵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为270元,由原告陈兵负担。审判员  刘建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