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陈兵与张燕秋、张书玲婚约财产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兵,张燕秋,张书玲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839号原告陈兵,男,汉族。被告张燕秋,女,汉族。被告张书玲,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兵诉被告张燕秋、张书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兵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为270元,由原告陈兵负担。审判员 刘建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