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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执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周应林申请执行高治明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应林,高治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执字第541号申请执行人周应林。被执行人高治明。周应林申请执行高治明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白民西郊初字第1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高治明的财产;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高治明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高治明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小堂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浩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