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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执字第01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石英宝与合肥民信铁艺厂、杨凤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英宝,合肥民信铁艺厂,杨凤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1108号申请执行人:石英宝被执行人:合肥民信铁艺厂法定代表人:杨凤芝,厂长。被执行人:杨凤芝本院作出的(2011)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029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合肥民信铁艺厂、杨凤芝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民信铁艺厂、杨凤芝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2879424.87元,其中借款本金2505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43539.87元(顺延至款清之日),本案执行费3088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 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立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