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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二初字第00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蒙城县永大物流仓储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维彬、王西亮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城县永大物流仓储服务有限公司,王维彬,王西亮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二初字第00297号原告:蒙城县永大物流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政通路皖北汽车城。法定代表人马士侠,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树路,系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维彬,男,汉族,1965年5月2日出生,住利辛县9。被告:王西亮,男,汉族,1988年5月2日出生,住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蒙城县永大物流仓储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维彬、王西亮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蒙城县永大物流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蒙城县永大物流仓储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城县永大物流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蕴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