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汀执字第2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行与吕元富、丘秋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行,吕元富,丘秋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汀执字第20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行,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负责人:张树炜,行长。委托代理人任伟华,职员。被执行人吕元富,男,1963年7月1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丘秋金,女,1968年5月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行与被执行人吕元富、丘秋金(2014)汀民初字第156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有房屋一栋、店面二间,现已被本院查封[见(2015)汀执行字第859号案]。因该房产涉及犯罪,之前已被长汀县公安局查封,因此,本院暂无法处置其房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1492708.22元及利息,暂时不能执行到位。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汀执字第20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邹 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