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民一初字第01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徐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1316号原告:徐某,农民。被告: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 判 员 余世予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陈悠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