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高斯申请执行高信、白宝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张高斯申请执行高信、白宝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27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高斯于2015年0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信、白宝山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27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