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乌民初字第1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沙仁特古斯诉杨文华、青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仁特古斯,杨文华,青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乌民初字第1626号原告沙仁特古斯,男,蒙古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被告杨文华,男,蒙古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被告青花,女,蒙古族,鄂尔多斯市蒙古族第二中学教师,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沙仁特古斯诉被告杨文华、青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沙仁特古斯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沙仁特古斯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仁特古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25元,由原告沙仁特古斯负担。审 判 长 黄春梅代理审判员 张媛媛人民陪审员 苏 淼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图娜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