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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乌民初字第1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沙仁特古斯诉杨文华、青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仁特古斯,杨文华,青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乌民初字第1626号原告沙仁特古斯,男,蒙古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被告杨文华,男,蒙古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被告青花,女,蒙古族,鄂尔多斯市蒙古族第二中学教师,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沙仁特古斯诉被告杨文华、青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沙仁特古斯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沙仁特古斯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仁特古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25元,由原告沙仁特古斯负担。审 判 长  黄春梅代理审判员  张媛媛人民陪审员  苏 淼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图娜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