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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东执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龚艳君与何朝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艳君,何朝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东执字第604号申请执行人龚艳君。被执行人何朝永。龚艳君依据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3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何朝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被执行人何朝永给付申请执行人龚艳君借款50000元及利息和诉讼费607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何朝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依职权也未查到被执行人何朝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外出,暂时无法联系,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3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利平执行员  彭 云执行员  骆维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一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