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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姜双林与牡丹江世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双林,牡丹江世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千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67-1号申请执行人姜双林,男,1981年9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牡丹江世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庆恩,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牡丹江市千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腊梅,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姜双林与牡丹江世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千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牡丹江世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二处房屋,需等待另案处理完毕时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晨明审判员  沈晓明审判员  刘延常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