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商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淄博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忠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忠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商初字第361号原告:淄博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白虎山路**号。法定代表人:冯雷,总经理。被告:李忠义。原告淄博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忠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住址,经我院多次查找、送达,均无法找到被告。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淄博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焦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