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5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5973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代理人向先银,重庆鼎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陈银,重庆鼎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陈某,男,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分水镇。委托代理人秦君,重庆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柳春林,男,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小周镇。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清华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国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