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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振安执字第00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姜X与被执行人王X、曲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X,王X,曲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振安执字第00283号申请执行人姜X。被执行人王X。被执行人曲XX。申请执行人姜X与被执行人王X、曲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振安民三初字第000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姜X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执行。按照调解书的规定,被执行人王X、曲XX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姜X借款24000元,从2014年5月至2016年4月每月月末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姜X1000元。要求被执行人王X、曲XX履行调解书规定的2015年1月至4月的还款义务共4000元义务。在执行中,本院已执行4000元,现款已交付申请执行人姜X,本案执行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振安民三初字第0007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曲XX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寄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蔚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