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张德富、李彩珍与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新乡县农村公路管理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张德富,李彩珍,新乡县农村公路管理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7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28号信达大厦1、2层。负责人冯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晓亮,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海雷,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德富。委托代理人张术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彩珍。委托代理人张术宝。原审被告新乡县农村公路管理所,住所地:新乡经济开发区和谐大道。法定代表人张宗其,所长。上诉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德富、李彩珍、原审被告新乡县农村公路管理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8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二审审理期间以与张德富、李彩珍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二审审理期间以与张德富、李彩珍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志勇审 判 员 刘艳利代理审判员 高凤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姜雪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