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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一初字第02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王庆真诉王怀连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2124号原告:王庆真,男,193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城西街道何大社区八里桥自然村*****号,身份证号3412241936********。委托代理人:王怀亮(系王庆真的四子),男,198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怀连(系王庆真的二子),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3412231974********。原告王庆真诉被告王怀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13元,减半收取210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