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原告巴中市先锋货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谢春艳、王自峰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中市先锋货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谢春艳,王自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70号原告巴中市先锋货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江北大道西段育才街50号。法定代表人曹飞,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谢春艳,女,生于1979年2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驷马镇火星村1组22号。公民身份号码:513028197902288885。被告王自峰(系被告谢春艳之夫),男,生于1976年7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驷马镇火星村1组22号。公民身份号码:513028197607238973。本院在审理原告巴中市先锋货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谢春艳、王自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巴中市先锋货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巴中市先锋货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中市先锋货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27.00元,减半收取1763.50元,由原告巴中市先锋货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清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义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