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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法执字第2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桂林与被执行人向王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终本)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桂林,王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法执字第270-1号申请执行人郑桂林,男,汉族,1986年8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王珺(曾用名王王君),男,藏族,1958年6月1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桂林与被执行人向王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北民一初字第8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1日被执行人王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珺履行义务,给付申请人欠款131141元、承担诉讼费1312、执行费1887元,共计134340元。但被执行人王珺未按期履行,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无房产、无车辆。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一初字第81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北民一初字第817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 方审 判 员  敖 敏人民陪审员  李海芸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静兆附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