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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林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巩兴仁申请执行周玉生、李景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巩兴仁,周玉生,李景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同林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巩兴仁,男,195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周玉生,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庆市大同区。被执行人李景胜,男,195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4)同林商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4)同林商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继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立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