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林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巩兴仁申请执行周玉生、李景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巩兴仁,周玉生,李景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同林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巩兴仁,男,195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周玉生,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庆市大同区。被执行人李景胜,男,195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4)同林商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4)同林商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继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立刚 更多数据: